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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不能计入商品重量


2007-11-23 14:46:32
   11月15日,记者从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该局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实行商品或者服务计量不足先行赔偿制,同时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
    《规范》明确要求,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要保证计量准确,经营者销售商品,称重前应当去除包装物(必要的内包装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包装物作为商品进行计量并销售。此外通知还要求,任何组织机构不得借此搞任何形式的乱评比,乱收费,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牌匾,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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