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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自燃,厂家赔偿3.8万元


2007-11-29 15:15:41

  使用了8年的电冰箱突然起火烧毁,还殃及厨房其它设施,造成3万余元损失。19日,经荆门市东宝区消委调解,生产厂家赔偿市民刘先生3.8万元。

  1999年8月,刘先生在荆门城区某家电超市购买一款冰箱,安置在厨房里。07年10月11日下午,刘先生出门接孩子时,冰箱并无异常,回家后却发现冰箱已经烧焦,并将厨房内的热水器、微波炉、厨具等设备一同烧坏,直接损失3万余元。

  刘先生与家电超市联系未果,次日向东宝区消委投诉。海慧工商所接案后,立即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11月15日,厂家到现场查验,将电冰箱残余带回检验分析。在自燃原因未明情况下,经过多次协商,厂家为刘先生赔偿3.8万元。

  据了解,国家规定电冰箱的使用年限是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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