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支持制造业的政策措施与WTO规则的关系 (一) 制造业在各工业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这些国家政府普遍制定了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国现行的支持制造业的有关政策与WTO规则的关系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制造业的支持政策受到WTO规则的约束;二是WTO规则被一些国家所利用,成为保护国内制造业市场的有效工具。 一、国家支持政策受WTO规则的约束问题 国家支持制造业发展的政策受WTO规则的约束多体现在补贴方面,在此着重分析国家支持政策与WTO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的兼容问题。 1.《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作为WTO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主要规则,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将补贴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即受反补贴措施约束的补贴和不受反补贴指控的补贴。这两类补贴可细分为三种形式: (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它是指各成员都禁止使用的补贴。红灯补贴包括法律或事实上以增加出口为惟一目的或目的之一而给予的补贴;以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目的或目的之一而给予的补贴。 (2)可申诉补贴即黄灯补贴。它是指那些既不被禁止,又不能免于质疑的补贴。可申诉补贴只能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和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若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贸易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受到不利影响的国家或地区可提出磋商,如磋商失败,可上诉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来解决。被认定为可能产生产业损害的补贴,通常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为了实现某一目标而对本国的产业(包括公司和生产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如资金的直接转移(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贷款担保)、税收减免,以及收入或价格支持等。如果这些补贴没有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业造成损害,则不受反补贴措施的约束和限制。可能构成严重侵害的补贴有:对某种产品从价补贴的总额超过5%;用以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直接债务的免除,即免除政府持有的债务及用以偿债的赠款。但是,如果上述补贴没有对另一成员或其他国家的产业造成损害,则不能认为严重侵害。 (3)不可申诉补贴即绿灯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两种不可申诉补贴:一是非专向性补贴,即不是向某个企业、某个集团或某个产业提供资助的补贴,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使所有企业、集团和产业受益,并且不会引起反补贴措施的限制。从补贴政策上看,非专向性补贴的受益标准是中立的、非歧视性的,是以一定范围内的整体利益为基础,不得对企业、集团和产业加以区别对待。二是具有专向性但属于例外的补贴,主要包括政府对科研开发、落后地区、环境保护等专向性补贴。对于这种专向性补贴,《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严格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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